整改有力度 以点带面扩大整治成效
五、十年来法治中国建设基本经验及其启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我国法治建设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凝结了党领导全体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执政兴国、开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的政治智慧,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大抉择,擘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凝结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新鲜经验。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其中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单位并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在若干年后,国家宪法还需进行修改,笔者认为下一次应修改第三十条。
来源:《澳门周报》创刊号(2022年12月19日) 进入专题: 特别行政区 宪法认同 。该款的原内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我国的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今年是现行宪法公布实施40周年。多年前,在香港吴嘉玲案的裁判书中,法官竟然说要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是否合乎基本法,这很可能缘于其忽略了香港在回归以后就纳入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作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必须尊重人大至上的宪政体制。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强调指出,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其三,设立特别行政区作为实施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措施,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期的制度安排,五十年不变。《意见》关于数据产权的确立,是在市场配置数据资源的问题上选择了肯定回答,意味着数字经济市场化进程会更加顺畅,但是我们要注意到,通过市场化配置机制加速数字经济发展,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数字经济中的数字安全问题。
上述立法是与世界站在相同起跑线上制定的,立足国内发展和国际竞争两个基本面向,刷新了我国相关法制基础,形成了先进的规则保障。第三,确立了数据财产权化的三权分置结构。因此是一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积极促进机制,成为数字经济顺畅发展的特殊法权基础。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第28条从犯罪主体、侵犯行为两个方面扩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的适用,第29条明文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安全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纳入相关犯罪。
考虑到数字经济正处在国际竞争机遇期,我们的新一轮数字经济法治变革,一定要珍惜宝贵的竞争时差,做出最佳规范设计,取得比较制度优势。应注意,《意见》对于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要求,是在面向数字经济的国内发展与国际竞争需求,立足数字经济新意义、新特点、新机遇、新风险的整全视角下提出的,因此,存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的视野前提,并具有目标上的综合性和相应规范展开的系统性。
再次,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专门立法。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目标综合性与规范系统性 《意见》关于数据基本制度的建设要求,虽然其最明显的政策创新体现为上述的数据产权制度的明细化,即确立了数据新型财产权及其运行体系,但是其全部内容和意义却不限于此。另一方面,要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所以,很多地方条例关于依据时往往笼统地说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省实际来制定。
2021年《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数字化实践涉及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两大重大新型法益确立基本保护制度,明确了除了网络安全的一般保障制度之外的数字化活动的两条基本底线。新一轮信息科技革命,特别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迭代兴起和交织,使得信息数据与现实经济得以深度融合并且不断演化,由此产生和推进了数字经济新形态。数据资源持有权是第一级的数据财产权,比如在企业,其数据资源属于企业持有。这里的关键除了效率,要特别强调公平,今天数据利益鸿沟在很多方面存在并且不断加大,严重抵触和破坏公平,越来越难以容忍。
另一方面,赋予绝对财产权,也是积极向上的规范促进方式,可以使得数据企业进行向上的竞争,促进合法的数据创造和提升质量,鼓励其积极利用和流动。这一财产权化基本思路有四个基本点:第一,数据应当财产权化,将过去关于数据是否应当或者可以财产权化的疑虑一扫而光。
《意见》审时度势,就数字经济本质上是数据资源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问题,在关键时间点上做出了清晰决断,重点明确了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考虑到数字经济正处在国际竞争机遇期,我们的新一轮数字经济法治变革,一定要珍惜宝贵的竞争时差,做出最佳规范设计,取得比较制度优势。
其中,数据流通交易制度建设的重点,是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其次,是刑事、民事等法律的相关网络信息化规则的创制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网络信息刑事安全治理和市场发展的新需求。数字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与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形成和发展是不可分的。另一方面,要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再次,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专门立法。它不同于既有的物权和知识产权,作为新的绝对财产权类型,以数据资源或产品为对象,通过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三权架构,发挥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独特激励功能。
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因此是一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积极促进机制,成为数字经济顺畅发展的特殊法权基础。
严格说来,公共数据受到公共功能重大约束,个人数据则与纳入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保护紧密相关也应受到相应限制。这里特别要提及公共数据,我国由于现行管理体制设计上的特殊原因,公共数据储备丰富,因此无论是地方政府方面还是企业方面都对公共数据的经济化利用有极大的渴求,但是另一方面,这些公共数据由于系出于公共管理的特性,具有极强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安全、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等相关性,在融入经济化过程中需要特别克制和慎重。
但是,应当如何指引,这个问题却一直以来存在模糊性,表明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决断不易。进入 龙卫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建设 数据基础制度 。
《意见》肯定了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关于数据产权制度的设计,采取了数据财产权化的基本思路。二、数字经济的特殊法权基础需求和数据基础制度中的数据产权制度 数字经济从本质看,是以不断发展的数字技术运用为条件的经济,其本质是数字技术经济,今天又是一种数据资源赋能经济。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意见》,正是站在这一合理思想基础上,对数据基础制度做出具有深远意义的建设设计。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目标综合性与规范系统性 《意见》关于数据基本制度的建设要求,虽然其最明显的政策创新体现为上述的数据产权制度的明细化,即确立了数据新型财产权及其运行体系,但是其全部内容和意义却不限于此。
对于企业主体来说,这样赋予数据财产权的方式,尤其必要:一方面,作为一种符合市场自由和市场效率的经济合理方式,能够在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促进作用,更有效增进开发动力和竞争实力,推进市场应用和经济效应。《意见》关于数据产权的确立,是在市场配置数据资源的问题上选择了肯定回答,意味着数字经济市场化进程会更加顺畅,但是我们要注意到,通过市场化配置机制加速数字经济发展,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数字经济中的数字安全问题。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存在复杂的叠存关系,相互依赖,但是自身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它以自身技术的发展和布局作为条件,同时又以对实体经济赋能作为展开,有力推动着各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进程。第四,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使得这些财产权在其相应范围受到绝对保护。
数字经济的突如其来,其意义不言而喻,既是新挑战,又是新机遇,事关国家发展大计,我国必须抓住数字经济推动转型发展良机,加快部署建设数字新基建,推动产业数字化升级和经济增长,使得数字经济真正成为我国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这也是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深层次历史原因。
数据监管,除了活动监管,数据运营主体监管也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可能涉及数据安全问题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之际。目前仅仅只有《民法典》在第127条提到数据和虚拟财产可与个人信息分置而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并无更进一步的具体法律规则。《意见》关于数据产权制度的设计,是对我国财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创新,即,确立了一种新型的所谓数据财产权。但是,只要我国需要积极探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通过不断扩大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以此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那么就必须明确回答数据财产权化问题。
数据加工使用权属于第二级的数据财产权,通过持有权人的授权取得。民商法,经济法在应对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的相关规范需求方面,也存在相似的做法。
其中,企业数据依据其性质和功能可财产权化的程度最高,但是公共数据、个人数据则受到相当的限制。我国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的空间有限,特别是涉及民事立法事项之时。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在目标和规范内容上,根据数字合理化开展的基本需要,体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安全,二是发展,二者必须并重、不可偏废。应注意,《意见》对于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要求,是在面向数字经济的国内发展与国际竞争需求,立足数字经济新意义、新特点、新机遇、新风险的整全视角下提出的,因此,存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的视野前提,并具有目标上的综合性和相应规范展开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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